为配合《四川师范大学美术学院绩效工资方案(试行)》的实施,进一步提高学院管理效率,参照《四川师范大学教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校字〔2011〕51号)文件的相关精神,特制定本考核制度。
一、考核对象
美术学院在编、校聘和院聘在岗教职工。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主要考查教职工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定量考核主要考查年度及聘期内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及具体任务完成情况。两方面结合贯穿每一阶段、每一类别的考核评价。
(三)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月度考核、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教师、行政人员和辅导员根据其岗位性质分别进行月度考核分类评价,年终根据其岗位职责完成情况和业绩贡献进行年度考核综合评价。聘任期满根据年度考核结论和定性考核对聘期内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作考核结论。
三、考核办法
(一)月度考核
1、基础考核:教职工当月完成岗位基本职责且上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者,视为当月基础考核合格,发放当月基本工资和基础绩效;
2、奖励考核:根据教职工每月完成岗位职责的质量水平和超工作量任务考核评价,在各类岗位奖励绩效的80%中对应核发月度奖励绩效。教师在学期中每月以超课时体现;行政人员(辅导员)在学期中以当月工作评价“优”、“良”、“合格”、“不合格”体现。具体见附件1《美术学院行政人员(辅导员)月度奖励绩效考核办法》。全体教职工寒暑假(1月、7月、8月)月度考核根据上学期工作完成情况统一进行评价。
(二)年度考核
1、考核结论与绩效发放:学院每年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个人年度考核结论为合格及以上者,发放次年基本工资和基础绩效;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者停发次年6个月基础绩效工资;考核结论为不合格者,停发次年全年基础绩效工资;考核结论为优秀者,在年终奖励绩效中给予一定经济鼓励。
2、年度综合评价:该项作为年度考核和年终奖励绩效发放的重要依据,于每年11月由学院相关部门对各岗位人员当年的各项业绩情况进行登记审核、整理建档和汇总统计,按照奖励绩效总额的20%进行统筹分配与发放。该考核评价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1)出勤评价
学院在奖励绩效中设全勤奖,行政人员(辅导员)分日常上班考勤和会议/活动考勤,教师考勤分教学考勤和会议/活动考勤。所有教职工当年工作出勤情况在年终进行统一考核评价,相关细则见《美术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
(2)业绩评价
学院对各岗位教职工当年在完成基本岗位职责任务之外所取得的其它业绩(如教学成果、科研成果、各类评优等)或工作失误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所取得的成果兑换为奖励金额于年终核发。具体办法见《美术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试行)》附件2~附件6。
(三)聘期考核
1、聘期考核一般为四年,聘期考核依据学校要求的德、能、勤、绩四类指标,对每位教职工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结果报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院、科研处、人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2、教学基本工作量和科研基本工作量属于教师基本岗位职责范畴,学院结合实际情况,将教师科研工作量纳入年度奖励绩效和聘期考核评价。
3、教职工必须严格履行聘期岗位职责,完成相应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任务。对于在聘期内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不胜任岗位工作的教职工,学院可以按照聘任权限和程序作低聘、解聘处理,其绩效工资按照新聘职级执行。
四、考核机构及职责
学院成立考核工作小组,由党政班子、教师代表、教代会和工会代表组成,其职责如下:
1、负责制定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2、负责本单位考核结论的公示,考核材料的归档、上报等具体事宜。
3、负责组织本单位考核优秀人员的评选。
4、负责回复教职工对考核结果的申诉和投诉。
五、考核结果管理
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绩效发放、职称晋升、岗位聘用、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并报学院和学校相关部门备案。
六、其它
1、新进教师、国内外脱产进修人员及长期病假人员,考核参照学校规定执行。
2、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编辑: 】
(微信扫描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