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试行)》(校委发[2013]17号)指导思想、具体内容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合理分配
(二)分类评价,兼顾平衡
(三)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四)量力而行,同工同酬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本方案适用于美术学院在编、校聘和院聘在岗教职工,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三、绩效工资的构成
教职工工资以绩效工资为主体(另有薪级工资、岗位工资和副贴等基本工资部分),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在学院绩效总量中所占比重为65%,奖励绩效为35%。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以教职工所聘岗位的类别和等级为基础而设立,主要体现在经济发展水平、岗位基本职责履行和基本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教职工完成岗位职责任务后,为激励教学单位和个人创造性开展工作而设立,主要体现在完成岗位职责及工作任务中所取得的突出工作业绩和对学院及学校所作出的突出贡献。
四、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指导原则:学校根据《四川师范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暂行办法》(四川师范大学校字[2009]11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设立在编、校聘人员所聘岗位类别和职级。我院为实现“同工同酬”基本原则,参照此办法对院聘人员实行定岗定级,并保持与学校同步调整其实施标准。所有教职员工按照校委发[2013]17号文件内容实现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我院参照该文件指导思想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的经济状况和实际工作任务自行制定分配方案。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基础性绩效工资=年度基础性绩效工资系数当量×基础性绩效工资系数。年度系数当量根据学校年度绩效工资总量和岗位聘任情况等因素确定。
1、基础性绩效工资系数标准
教学科研岗 | 党政管理岗 | 教学辅助岗 | 工勤技能岗 | ||||
职级 | 系数 | 职级 | 系数 | 职级 | 系数 | 职级 | 系数 |
正高一级 | 5.0 | 三级职员 | 3.8 | 正高二级 | 2.8 | 技师 | 1.4 |
正高二级 | 3.2 | 三级职员(非实职) | 3.4 | 正高三级 | 2.6 | 高级工 | 1.2 |
正高三级 | 2.8 | 四级职员 | 3.2 | 正高四级 | 2.4 | 中级工 | 1 |
正高四级 | 2.6 | 四级职员(非实职) | 3 | 副高五级 | 2.1 | 初级工 | 0.8 |
副高五级 | 2.3 | 五级职员 | 2.6 | 副高六级 | 2 |
| |
副高六级 | 2.2 | 五级职员(非实职) | 2.3 | 副高七级 | 1.9 |
| |
副高七级 | 2.1 | 六级职员 | 2.2 | 中级八级 | 1.8 |
| |
中级八级 | 1.9 | 六级职员(非实职) | 2 | 中级九级 | 1.6 |
| |
中级九级 | 1.7 | 七级职员 | 1.8 | 中级十级 | 1.4 |
| |
中级十级 | 1.5 | 七级职员(非实职) | 1.5 | 初级十一级 | 1.2 |
| |
初级十一级 | 1.3 | 八级职员 | 1.5 | 初级十二级 | 1 |
| |
初级十二级 | 1.1 | 八级职员(非实职) | 1.3 | 初级十三级 | 0.9 |
| |
博士初期 | 1.5 | 九级职员 | 1 | 博士初期 | 1.4 |
| |
硕士初期 | 1.1 | 十级职员 | 0.9 | 硕士初期 | 1 |
| |
本科见习 | 0.9 | 博士初期 | 1.4 | 本科见习 | 0.9 |
| |
专科见习 | 0.8 | 硕士初期 | 1 | 专科见习 | 0.8 |
| |
|
| 本科见习 | 0.9 |
|
|
| |
|
| 专科见习 | 0.8 |
|
|
|
2、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规定:
(1)各类岗位人员享受基础性绩效工资需履行相应的基本职责要求: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品行。教师每年必须完成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辅导员每年必须完成规定的基本带班人数,行政人员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基本要求,年度考核结论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教师基本工作量:专业课教师教学360标准学时/年/人,文化课教师教学420标准学时/年/人;科研工作量纳入年度奖励绩效和聘期考核(教授12分/年、副教授8分/年,专业课讲师4分/年,文化课讲师2分/年),国家级、省部级科研(教改)项目立项教师在规定建设期可用当年科研分值冲抵教学基本工作量(按照1分=5学时计算)。
辅导员基本工作量:原则上以带班学生230人为基数,因招生、分班等原因造成带班人数分布不均衡的情况下,以210人—250人为基本工作量,学工办主任以105-125为基本工作量。
(2)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根据岗位聘任所对应的岗位执行。受聘岗位类型或等级发生变更后,自受聘岗位变更的次月起按新聘岗位等级标准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3)新进人员(含新参加工作人员及调进人员),在15日之前报到的,当月计发全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在15日之后报到的,当月计发半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已明确岗位职级的,执行所聘岗位职级对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未明确岗位职级的,执行相应的初期(或见习期)或相应职称最低岗位等级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4)既受聘了专业技术职务又担任了六级以上管理职务的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可按受聘的专业技术岗位教学科研系列标准和党政管理岗位标准就高原则执行。
(5)既受聘了专业技术职务又担任了六级以下管理职务的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可按受聘的专业技术岗位教学辅助系列标准和党政管理岗位标准就高原则执行。
(6)专职辅导员享受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岗位津贴待遇的按所享受待遇级别的非实职标准兑现基础性绩效工资,学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兼任辅导员工作,可享受专职辅导员岗位津贴待遇。
(7)经学校批准同意的在国内进修学习、攻读学位、博士后研究、公派出国工作等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四川师范大学教职工出国(境)进修学习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校人字[2013]56号)和《四川师范大学教职工国内进修学习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校人字[2013]57号)执行。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1)调出和辞职的人员从学校或学院批准次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在当月15日前批准的,发放当月一半基础性绩效工资;在当月15日后批准的,发放当月全部基础性绩效工资。达到退休年龄的教职工,从批准退休次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2)待聘、缓聘、解聘、拒聘或不服从组织安排的人员,从待聘、缓聘、解聘、拒聘或不服从组织安排之日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3)借调至外单位人员、停薪留职人员、出国居住或探亲人员,不享受基础性绩效工资。
(4)经学校同学办理离岗待退手续人员,不享受基础性绩效工资,学校按同类退休人员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5)一个月内因事请假超过7天者,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无故旷工达1天以上者,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
(6)一个月内因病请假累计超过15天者,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经相关医院证明,需长期病休的人员(3个月及以上),不享受基础性绩效工资,学校或学院将适当发放生活补助。
(7)超过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的,不享受基础性绩效工资。
(8)受党纪、政纪处分、受治安处罚人员,在处分(或处罚)期间,不享受基础性绩效工资。
(9)个人年度考核结论为不合格者,停发次年全年基础性绩效工资;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者停发次年6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
(10)经学校批准的全脱产国内及国外公派学习进修人员,超过规定的学制或双方协议期后,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11)其他由学校或学院决定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人员。
4、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发放方式:学院结合受聘人员完成岗位基本职责情况,按月发放。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1、分配比例和发放办法
按照学校每年1月和12月分别下拨80%和20%的奖励绩效分配比例,学院各类岗位奖励绩效采取每月分类考核发放,年底综合考核发放。
(1)月度奖励绩效
教师月度奖励绩效主要以超课时费体现。个人超课时费=(个人学期课时总量—1/2年教学基本工作量)×超课时费标准。上半年超课时费均分至2~6月发放,下半年超课时费均分至9~12月发放。超课时费标准:助教50元/课时,讲师60元/课时,副教授70元/课时,教授80元/课时。
行政人员(含辅导员)月度奖励绩效主要依据当月工作完成质量、服务态度、出勤情况和综合评价进行考核。月度考核为优者,发放该岗位奖励绩效的80%,为良者发放该岗位奖励绩效的65%,为合格者或为不合格者,均不发放当月奖励绩效。当年月度考核不合格累计2次及以上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具体办法见附件1《美术学院行政人员(辅导员)月度奖励绩效考核办法》。
注:学院视当年财力状况,统筹考虑全院教职员工寒暑假(1月、7月、8月)奖励绩效的发放比例。
(2)年终奖励绩效
年终奖励绩效主要依据年度综合评价考核,包含教学教研成果奖、科研成果奖、全勤奖、各项评优评奖等内容,于年终核算发放。具体见附件2《美术学院年度教学考核评价细则》、附件3《美术学院年度科研考核评价细则》、附件4《美术学院行政人员年度考核评价办法》、附件5《美术学院辅导员年度考核评价细则》和附件6《美术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统一评价细则》。不同岗位人员根据所取得业绩的成果性质,既可获得本岗位绩效评价,还可获得其它岗位的相应评价,但同一成果不累计,只算一次。教师在获得学院奖励绩效工资后,还可以凭获得的高级别成果向学校申请教学、科研、研究生教育等方面的专项奖励,具体内容参照校字[2013]65号文件《四川师范大学特殊贡献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附件。
2、有下列情况者,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1)在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期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假期后上班不足1月的行政人员(辅导员)当月奖励绩效按照“当月考评等级所得奖励绩效/21.5天*当月上班的实际天数”进行计算。
(2)经学校批准同意在国内外全脱产进修学习、攻读学位、博士后研究、公派出国工作等人员,在此期间未承担学院教学任务、无科研成果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
(3)凡属于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人员,原则上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3、调节基金
学院根据财力情况设立调节基金,在奖励性绩效分配中起调节作用,每年年初按照绩效工资总额的1%预留,年终分配,主要为当年节日慰问金。
五、相关问题说明
1、教学工作量统计由本科教学工作量与研究生教学工作量累积计算,其计算办法参照校字[2013]63号、64号文件,但教师年教学工作量只计算所承担具体课程、毕业论文(创作)、集中实践教学的工作量,其余教学任务和成果均依据《美术学院年度教学考核评价细则》在奖励绩效中体现。学院所承担教学任务如遇特殊情况,教师年基本工作量酌情调整。
2、对外服务(如继续教育与培训)的劳酬、课酬等不纳入绩效分配方案,不计入教学基本工作量。
3、对于上半年未完成基本工作量的教师,学院可预发其1~6月的基础绩效。6月结合下半年教学任务核算年基本工作量和下半年超课时量。如仍无法达到年基本工作量,停发下半年的基础绩效和奖励绩效,超出半年基本工作量的部分按超课时费结算。
4、行政人员和辅导员兼课总量不能超过64学时/年(含系数、包括《形式与政策》等课程),学院领导班子所承担的本科教学工作量不得超过130学时/年,超出部分不计算劳酬。所完成的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可享受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5、对于在聘期内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不胜任岗位工作的教职工,学院可以按照聘任权限和程序作低聘、解聘处理。教师在聘期内未完成学校要求的所在岗位科研基本工作量者,视为聘期内不能履行岗位职责。
6、学院所有在岗员工,需服从个人基本工作量之外的学院统筹安排的教学和其它任务,不服从者依据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7、奖励绩效考核评价由各部门按时核算,月度考核由党政办公室汇总审核执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提交学院考核工作小组执行。
8、本分配方案需通过全院教职工审议(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参会),经全院二分之一及以上的人数同意,报学校批准后实施,绩效工资分配基本情况经学院内部公示无异议后发放。
9、其它未尽事宜相关问题参照校字[2013]65号文件第八项内容执行。
六、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学院成立绩效工资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主要是制定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考核办法,配合学校绩效工资的组织实施。
组长:蔡光洁 汪春阳
成员:钟林卡、李联君、唐剑辉、杜方晓、邱月、丁冀蜀、肖卫东
七、附则
1、本方案从2013年1月1日起试行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四川师范大学美术学院原工资薪酬分配制度废止。
2、本方案由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其他有规定与本方案相抵触的,以本方案为准。
四川师范大学美术学院
二O一三年六月
【编辑: 】
© All Right Reserved. 四川师范大学美术学院·书法学院 版权所有 蜀ICP备07007029号 地址:成都市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二段1819号四川师范大学(成龙校区) 028-84682030 网站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