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进一步规范教学行为,加强常规教学管理,努力防范并最大限度减少和杜绝各种教学事故的发生,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经学校研究,对已试行的《四川师范大学关于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校教字[2000]06号文件)修定如下,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教学事故依据教学运行管理的不同环节,分为课堂教学类(A)、实践教学类(B)、考试与成绩管理类(C)、教学常规管理类(D)和教学保障类(E)五类,并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级别:Ⅰ级为重大教学事故,Ⅱ级为较大教学事故,Ⅲ级为一般教学事故(详见附表《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
二、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有关单位和教务处。经有关单位和教务处查实后,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填写《四川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表》,并依据本办法对事故级别或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报教务处、人事处、主管校长核定,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四川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有关单位领导对本部门事故隐瞒者,或管理人员对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者,应列为责任人。各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员不得打击报复教学事故举报人和袒护有关责任人。Ⅰ级事故由主管校长核定,报校长办公会批准,Ⅱ级、Ⅲ级事故由教务处、人事处共同核定,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三、教学事故一经核定,要视事故级别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Ⅰ级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公职处分;
2、Ⅱ级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3、Ⅲ级视情节及影响程度给予一定范围乃至全校通报批评。
Ⅰ、Ⅱ、Ⅲ级教学事故的处理,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处、人事处审核,由学校作出处理决定。如因情节及影响程度须进行全校通报批评时,由责任人所在单位与教务处、人事处会商处理,并由学校行文通报。
(1)凡受到教学事故处分者,视事故级别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2)发生教学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在本年度内不得晋升职称和参与各类评优;
(3)一学年内累计发生教学事故二次以上的相关责任人,其本年度考核结论只能定为不合格或基本合格。
四、本办法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
2、《四川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
四 川 师 范 大 学
二00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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