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师不得迟到、早退和旷课。教师在上课铃响后方才进入教室,为迟到;教师在下课铃响前即宣布下课并离开教室,为早退;教师在规定的授课时间或辅导时间内不到岗,或规定的授课时间、辅导时间已经超过15分钟以上才到岗,为旷课。如有教具借用、多媒体调试等事项,教师应提前到岗或课前做好准备,确保上课时间顺利行课。
二、教师在教学工作时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允许学生在上课时间以查找资料、买材料等为由长时间(半小时以上)离开教室人数超过10%,其他事由需提供相关假条或证明。
三、教师在教学工作时间内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如:在课堂内接听通讯工具或抽烟等。
四、教师在教学中应注意文明用语,不得有违反社会公德的言论与行为,不得传播国家法律法规不允许的内容。
五、教师不得有侮辱学生人格、侵犯学生人身权利的行为。
六、教师不得擅自调课、停课和找人代课;凡因故需要调课、停课的情况,须按学校规定向教学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调课、停课。
七、教师不得自行合班或拆班教学,一经发现,按双倍教学工作量扣除。
八、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授课计划行课,应使用规定的教材,维持课堂纪律,保障教学秩序;应按规定对学生进行课堂考勤点名并记载,在课堂认真给予学生指导,课后认真批阅学生作业。
九、教师如有违反上述条例行为,依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屡教不改,或经处分后再犯,并无改正意愿和实际行动的,给予开除或解聘处理。
十、学院教学督导组、教学管理办公室、各系主任负责监督教学纪律的执行情况,并上报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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