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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四川师范大学美术学院•书法学院]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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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授予的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可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专业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类别授予。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品行端正,遵守学术规范,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可根据所学专业的要求,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学位。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篇论文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二、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的学位授予等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学科的教学、科研专家21-29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秘书1名,任期3年。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管副校长和学术成就突出的资深教授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批准,报省学位办备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挂靠研究生学院,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门类或院(所)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11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席一人,副主席1-2人,由有关院(系、所)提名,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原则上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应有院(系、所)主要负责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配备一名具有讲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秘书,管理日常工作。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审定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二)审定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名单;

(三)审定硕士、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目;

(四)审定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五)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

(六)作出撤消违反规定授予学位的决定;

(七)确定申报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八)审批曾列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和对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

(九)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十)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中的争议及其他有关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上述决定时,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出席会议的委员数必须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

第七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二)提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三)组织毕业研究生论文答辩工作;

四)初审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五)确定硕士学位考试科目;

(六)审批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免除部分课程考试名单;

(七)推荐博士生导师名单,审定硕士生导师名单;

(八)组织评选毕业博士、硕士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

(八)初审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考核;

(十)初审学位点申报学科专业;

(十一)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它工作。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上述决定时,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出席会议的委员数必须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

 三、博士学位

第八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通过博士学位课程的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具备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博士学位。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学科或专业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在读期间理学、工学学科博士生,至少在SCI收录的刊物上发表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或在校科研处规定的权威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人文社科类学科博士生,至少在CSSCI收录的刊物上发表有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发表;或在校科研处规定的权威核心刊物上发表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上述研究成果均须以四川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为第一或第二(列第二的,第一完成人应是该研究生之导师)完成人。

 (四)能熟练地使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

第九条  博士学位研究生实行学分制。博士研究生按照相关学科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规定课程,考试合格,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包括总学分和学位考试课程的学分),可申请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如申请人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应提交有关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报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第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博士学位论文要能够体现申请人在论文选题相关领域具有坚实宽厚的基础理论与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贡献;论文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或较高的实践价值;论文结论正确,资料和数据翔实可靠,论证和计算严谨准确,文理通顺,逻辑性强;论文应能表明申请人已具备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理科博士学位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五万字,文科博士学位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八万字,中外文摘要一般不超过1500字(词)。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与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实行“匿名”方式评阅。在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应隐去作者及其导师姓名。各学院应逐步建立完备的分学科的专家数据库。列入专家数据库的专家应是全国各重点大学及重点科研机构著名专家学者;有条件的学科,应建立国外同行专家数据库。论文评阅人名单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是与学位论文有关学科领域的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评阅人不少于5位(校外单位专家不少于3位),其中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评阅人不少于4人。评阅人全部同意答辩,即可举行学位论文答辩。如有2位以上(含2位)评阅人提出不同意答辩意见,则本次答辩申请无效。如有1位评阅人提出不同意答辩意见,经学院分学位委员会主席同意,可再聘请1位专家进行评阅,全部同意答辩者,方可进行论文答辩;如仍有不同意答辩的评阅意见,本次答辩申请无效。答辩申请被否定的博士生,必须根据评阅专家提出的意见对学位论文作实质性的修改,经指导教师审阅定稿后,才能重新申请进行学位论文评阅。一般应在专家意见反馈之日起3个月以后方可申请重新评阅。

第十三条  如博士生及其导师认为评阅不通过是因为学术观点分歧所致,或因其他原因致使评阅有失公正,可填写“四川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学术观点分歧申诉表”,向院分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诉。由院分学位委员会主席组织2-3名校内同行专家对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的意见和博士生及其导师的申诉意见进行审定,作出可否参加答辩的决定。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名正高职称专家组成,其中一般应有博士生指导教师4人,外校相关学科的专家至少1人。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备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担任,申请人指导教师不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如果答辩委员会由5人组成,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只能有1人参加答辩委员会。学位论文评阅人与答辩委员之间只能重复1人。研究生教学秘书填写《四川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审批表》(见附件六),由博士点负责人签字,并经分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于答辩前两周交校学位办审查备案。答委会一旦成立,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送审应在答辩前45天将评审材料送达评阅人。博士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一个月送达各答辩委员。评阅人和答辩委员均应认真审阅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或成果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公开进行,并提前3天在学校范围张贴学位论文答辩通告。对需保密的论文,由研究生及其指导教师提出申请报告,附校科研处证明材料,经学院分学位委员会主席审核并签署意见,报校学位办审核备案,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答辩。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并主持会议;
(二)介绍学位申请人及指导教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课程学习与考试成绩、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及撰写论文等情况;
三)申请人宣读《论文原创性声明》并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
(四)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即问即答,不得另行准备;
五)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指导教师介绍学位申请人情况;指导教师离会,答辩委员会研究答辩情况,参阅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评议论文质量,就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并作出答辩决议。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须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席签字生效;
(六)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及决议;
(七)闭会。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作答辩记录。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记录人应由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十九条 答辩结束后记录人将学位论文评阅书、学位申请书、答辩记录和表决票报送学院分学位委员会秘书。学院分学位委员会秘书将研究生答辩材料整理后交学院分学位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条 各学院分学位委员会应逐个审查拟授予学位的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和水平,以及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取得的成果是否达到要求。审核通过博士学位授予名单,向学校推荐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填写《四川师范大学优秀博士论文推荐表》,并将有关材料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未曾获得该学科的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或经答辩委员会同意,修改好论文并在半年之后二年之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仍不合格者,取消博士学位申请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未获得学位的毕业博士研究生如在三年内,获得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研究成果,可向校学位委员会申请学位;在三年内未能达到本规定要求或未提出学位申请的,学校一般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四、硕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须达到本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要求,通过硕士学位课程的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理论;

(二)在本门学科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鼓励在读期间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以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四川师范大学)的学术论文(各学院可根据学科特点制定相关专门要求)。

(四)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外文资料。

第二十四条  硕士学位研究生实行学分制。按照相关学科培养方案的要求,硕士学位课程必须经过严格的考试,其他课程经过考试或考查,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包括总学分和学位考试课程的学分),可申请参加论文答辩。在规定的考试课程中,如有一门不及格,或没有取得学分,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仍不及格者,不得参加论文答辩。

第二十五条 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在规定的年限内通过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并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及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同意,可提出硕士学位申请。

第二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一)研究生应在答辩前两个月向学院提交论文。

(二)各学院(所)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会同学位点负责人按专业或研究方向提出论文评阅人名单。评阅人名单经学院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院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应由2名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评阅,其中校外专家至少1名。硕士研究生论文实行学院和学校两级双盲评审。校学位办对属于以下五种情况的论文进行校级盲审:随机抽取;有针对性地抽取;拟评优论文;重新评审或答辩者;提前答辩和延期答辩者。已参加校级盲审的学位论文,无需参加学院院级盲审。

专业学位硕士论文评阅按各专业学位全国教学指导委员会及相关文件要求进行。

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其论文须由3名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评阅(其中1名必须为非申请者所在单位的校外专家)。

研究生指导教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第二十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答辩委员会组成

1、答辩委员会的成员由各学院提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按学科专业或研究方向组织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学术水平较高的校外专家担任。

2、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教授、副教授五人以上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1名)。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按相关规定执行。

3、论文评阅人不再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指导教师不作自己指导学生的答辩委员会成员。

4、学位论文的答辩除保密需要外,都必须公开举行。

(二) 答辩程序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参照博士论文答辩程序。

答辩结束后,各学院将学位申请者的申请书、专家推荐书、课程考核成绩、学位论文、论文评阅意见、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材料,按人员整理立卷,送各分委员会审核,报研究生学院学位办,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八条 硕士学位答辩不合格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半年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延长学习年限期间,不享受硕士生待遇。

第二十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认为申请者的论文已相当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除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决议外,可向授予博士学位单位推荐,申请授予博士学位。

五、普通学士学位

第三十条 本科毕业生完成教学计划各项要求,成绩优良,并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制订。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未达到本细则第三条规定者;

2.申请试读的学生;

3.结业离校的学生。

第三十二条 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在我校规定学习最高年限内完成学业,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三十三条 非我校学籍管理学生申请我校授予的学士学位,应满足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并在校期间达到如下条件:

1.通过我校学士学位综合课程考试。

2.达到我校规定的《大学英语》考核要求。

3.达到我校规定的《计算机文化基础》考核要求。

三十四条  其它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应由所在培养单位提出名单、课程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经审查考核,符合第第三十条规定的,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务处教学行政管理科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校学位办委托负责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1)汇总各教学单位学士学位申请名单,并根据《四川师范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复审,合格者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2)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授位的意见,组织人员按规定订购、填写、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3)对当年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进行总结、登记、造册,存档,并及时向校学位办和省学位委员会报告工作等。 

(4)负责对我校新增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专业的申请者进行初审。

(5)负责日常性管理及咨询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士学位申请和审定程序

1.凡认为已具备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学生可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授予申请,申请须在毕业前一个学期提出,时间在每年3月或9月。学生所在教学单位须在接到学生申请后两周内,答复学生是否同意其申请,并说明理由。

2.各教学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本细则提出的标准,逐个审核毕业生的各项成绩和有关材料,然后提出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连同学生有关材料一起报送校学士学位管理部门复定。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校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提出的学士学位授予原则进行最终审定,并经全体委员讨论通过,校学位委员会主席批准后实施。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成员在必要时可抽阅学生的有关材料。

4.向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六、成人学士学位

第三十七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四川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领导,由四川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校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校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负责申请学位的组织工作。外校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我校代授学士学位工作,由该校教务处或成教院负责申请学位的组织工作。

第三十八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须是经国四川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学士学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目录(1998年颁布)》中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十九条 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教本科毕业生只能申请一次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生证书后两年内提出申请,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二)成人和网络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三)通过省学位办组织的外国语水平考试。参加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或考籍至申请学位前。

   (四)成人和网络本科毕业生,须参加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基础课的“主干课程” 考试且通过。

   (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

   第四十条  成教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二)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三)学位授予单位规定不能申请学士学位的。

   第四十一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和应提交材料如下:

(一)成人、网络本科毕业和自考本科毕业生生向学校继续教育学院递交个人申请材料。个人申请材料如下:

(1)《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

(2)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3)四川省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按省学位办规定,学生全国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按其申请学校当年普通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的合格标准,认同为申请学位的外语成绩。如未参加四川省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则可提供全国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单和证明材料。

(4)我校成人本科毕业生提供在读期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表。自考本科毕业生提供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籍表原件、复印件。

   (二)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外校教务处按相关规定进行初审,并将合格者的相关材料上报校学位办复审,并向校学位办提交以下材料:

(1)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成教本科毕业生名单;

(2)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提交的个人申请材料(一人一袋,以名单顺序编号);

(3)成人本科毕业生的省级招生机构录取新生名册。网络本科毕业生的学校录取名册;

(4)本科专业教学计划。

(三)校学位办复审,并将合格材料报送省学位办审核。

(四)经省学位办组织专家审核合格的材料由校学位办送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五)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七、学位授予

第四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一月和六月召开会议,讨论全校学位授予等相关工作,审议通过授予各级各类授予学位人员名单。

第四十三条 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建议授予学位的人员,学位分委员会应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对博士、硕士研究生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答辩委员会建议不授予学位的,一般不提交学位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但对有争议的,可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组织审核,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 学位分委员会作授予学位的建议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表决,经出席会议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为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授予学位的决定时,必须召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的全体委员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表决,经出席会议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四十五条 学士学位、硕士学位证书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即可颁发。博士学位批准后,将名单在本校公示,公示三个月无异议,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获得者的证书,按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的格式由学校发给。证书生效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日期为准。学位证书遗失不补,只发给学位证书遗失证明。

第四十七条在校期间凡曾受过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和考试作弊者,毕业时不授予学位。 

第四十八条 授予港、澳、台留学生和外国留学生博士、硕士学位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  对于国内外有卓越成就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八、其他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学位档案制度,学位授予材料移交校档案馆保存。学位材料包括:(1)按年度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人员名单;(2)按个人建立博士、硕士学位档案。学位档案材料应包括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书、学习成绩表开题报告论文预评审表、论文评阅书(科学硕士及专业学位硕士2份,同等学力研究生3份)专家及工作单位推荐意见(限专业学位和同等学力研究生用,各1份)、答辩委员会决议、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决定,学位论文标题等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已授予学位的学位论文(保密者除外)由研究生送学院资料室、校档案馆、图书馆存档。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已授予学位人员,如发现有舞弊等严重违反条例的规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其学位,并报国家学位办备案。

第五十三条   校学位办每年应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授予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报国家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办和四川省学位办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批准,报四川省学位办备案,从公布之日起施行。《细则》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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