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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的意见(试行)
[四川师范大学美术学院·书法学院]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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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良学风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基本保证。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推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长效机制建设的意见》等规定,为进一步弘扬“求真循理慎思知明”的四川师范大学学风,规范学生行为,营造良好氛围,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和认真钻研,提高学生学业水平,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学校各单位及全体教职工应积极加强学生理想信念教育、思想道德教育:

(一)学校各单位及全体教职工应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学生宣传思想工作,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学生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学生志存高远,坚定理想信念,自觉践行和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学生应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认同、政治认同和情感认同,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积极弘扬正气,不参与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各项活动,不在网络上和现实生活中传播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内容,积极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学习。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及全体教职工应积极加强学生的行为规范教育:

(一)各学院应依据《四川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四川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加强对学生的行为规范教育,积极发挥优秀学生的榜样示范作用和引领带头作用,努力杜绝并及时制止学生学习行为失范的情况发生。

(二)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刻苦学习、认真钻研,不断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第三条    各学院应对学生参加各类教学活动出勤情况进行严格管理:

(一)各学院任课教师、辅导员等应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学生参与各类教育教学活动的出勤考核和管理,并认真做好记录。

(二)学生应严格按照学校及学院要求,准时参加各类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旷课、迟到和早退,确因事、因病等无法按时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需按规定严格履行请假和销假手续。

(三)对于教学活动中无故旷课、迟到、早退的学生,学院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四)学生应妥善安排学习时间,确保将主要精力投入到学习活动之中;各学院组织学生参加第二课堂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必须以不影响学生第一课堂学习为基本前提。

第四条    各学院、任课教师及辅导员应不断规范理论课堂、实验课堂和见习实习、专业考察等实践训练的学习秩序,确保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

(一)各学院应加强学生学风教育,严格课堂管理,加强考核检查,维护课堂学习秩序,发挥优秀学生的示范带头作用,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二)任课教师应切实加强课堂管理,维护课堂纪律,及时制止学生的失范行为,并将学生课堂学习情况作为学生平时成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尊重教师、加强自律,严格按照任课教师要求,集中精力听讲、认真学习,刻苦钻研,不得迟到、早退,严禁在课堂上出现玩手机、睡觉、吃零食等扰乱课堂秩序的行为。

(四)各学院应组织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学生学习考核的评价与管理,加大过程考核力度和比例,规范考核活动,不断完善有利于优秀学生和学习认真学生的学生学习考核评价体系。

第五条    各学院应采取多种方式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要求,不断端正学习风气:

(一)符合学校免修、免听条件的学生可按规定办理免修、免听手续;对于单门课程无故旷课累计时数(含实践教学环节)达到6个(含)以上学时或未完成该门课程平时作业的40%(含),取消学生参加该门课程考试(考查)的资格。被取消课程考试(考查)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所属课程的期末考试(考查),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免费补考,只能申请参加该门课程的重新学习。各学院应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控制学生缓考的审批。

(二)学院应大力加强学生考风考纪教育、考试违纪案例教育等,帮助学生熟悉《四川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办法》,不断强化学生考试违纪的红线意识。

(三)学生在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时,应严格遵守《四川师范大学考场规则》等学校各项考试管理规定,自觉遵守考场纪律,服从考试安排,维护考场秩序,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作弊和违纪行为发生,严禁以任何形式要求学院、教师对自身参加考试活动和成绩进行违反规定的特殊照顾。

(四)学生如存在违反学校考试各项管理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该项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严格按照《四川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第六条    各学院应采取多种方式引导并支持学生自主学习,努力营造热爱学习、努力学习的良好氛围:

(一)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加读书、实践等课外学习活动,鼓励学生充分利用MOOC等优质资源加强自主学习,拓展视野、提高水平,并在教室使用、实验室开放等方面对学生开展自主学习给予大力支持。

(二)各学院应加强对学生自主学习的正确引导、方法训练和过程指导,积极鼓励学生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将更多地精力投入到学习活动之中,大力加强自主学习。

(三)外语类、体育类、艺术类等学院和专业应积极组织开展晨读(晨练)、晚自习等,其他学院应鼓励并倡导学生参加早晚自习,并为学生自习活动创造条件。

(四)学生应加强行为自律,自觉将主要精力投入到学习活动中,按规定时间作息,严禁在行课期间、午休期间、晚休期间打游戏等,严禁在学校规定的教学时间内随意外出。

(五)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自觉养成和维护良好的学习习惯,如存在违反学校规定的不当行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各学院应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实践育人环节,支持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一)学校倡导“学思结合、知行统一”的教育理念,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类教育教学实践活动,在做中学、在学中思,在实践活动中增长才干,提高能力和素养。

(二)学校通过开展创新教改实验、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加强各类创新实践活动、实施创新学分制度等支持措施,努力为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

(三)学生应根据自身实际,在完成规定学习任务的基础上,积极广泛地参与各类创新创业活动,在创新创业实践活动中增长才干、提升水平。学校在优秀学生评选、奖学金评定、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等工作中,对创新创业成效明显的学生予以倾斜。

(四)学院应组织任课教师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努力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积极加强对具有特殊学术专长和突出培养潜质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的个别化指导,为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提供支持。

(五)学院及校内有关单位应切实落实《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实践育人体系建设,不断强化实验、见习、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努力提高实践育人水平。

(六)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实践活动,并严格遵守安全、出勤、学习等各项纪律,按时保质保量参加实践活动,如在见习、实习等实践活动中,出现旷课、缺席及其他违纪行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学校大力加强学生学风建设和诚信教育:

(一)学校大力加强学生学风建设的考评机制、核查机制和防范机制建设,杜绝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

(二)学院应大力加强学生的学风建设和诚信教育,落实《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大力弘扬“求真循理 慎思知明”的四川师范大学学风,加强学生学术规范教育、学术道德教育和诚信教育。

(三)严禁学生在考查类课程、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严禁学生在各类学习活动中弄虚作假,如有违反,一经查实,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学校其他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者,以本《意见》为准。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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